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榆生,林春红,, 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 ,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祥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益民食品联合有限公司 ,惠州市兴兴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惠州市兴兴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榆生、深圳市福祥食品有限公司、惠州市兴兴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春红、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益民食品联合有限公司、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362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十个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担保债务本金237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利息、罚息为1226356.62元,本息合计为3596356.62元);二、判决原告对惠州市兴兴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其持有的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及相应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十个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8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