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廖军, 乐山市金塔饲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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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廖军: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金塔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法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周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