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艺璇,毛建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91民初281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建坤: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毛艺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建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艺璇货款57330元;二、被告毛建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艺璇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毛建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艺璇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由被告毛建坤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