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光,刘步前,刘建平,王崇山,王继,吴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891民初3943号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步前、刘建平、王崇山、王继、吴丽:本院受理(2021)苏0891民初3943号原告杨光诉你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