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志强,邵士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981民初4107号 |
案由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邵士龙: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强诉被告邵士龙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981民初410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转程序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65610元及利息12012元(利息以6561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2021年9月5日,此后的利息按此标准计至还清时止)給原告。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