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志强,尹海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981民初4107号 |
案由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尹海菊: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强诉被告尹海菊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981民初410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转程序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40000元及利息580元(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4.35%计算,计算至2021年9月4日,此后的利息按此标准计至还清时止)。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