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长华,熊新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新华:本院受理原告吴长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告知、审判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