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宏江,陈柏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赣0423民初9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柏枚:本院受理(2022)赣0423民初9号原告吴宏江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5738.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