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宏江,陈柏枚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赣0423民初9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陈柏枚:本院受理(2022)赣0423民初9号原告吴宏江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5738.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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