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兴元,钱塘豪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赣0424民初486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塘豪(身份证号码H121059038):本院已受理原告许兴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424民初4860号]。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0元及其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2日止的利息为40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