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伟,刘来来, 浙江来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岙卫花卉中心 ,杭州沣鼎商贸有限公司 ,江阴市月城天隆建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沣鼎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岙卫花卉中心、杨伟、浙江来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来来: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阴市月城天隆建材经营部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和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丹阳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