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彩萍,聂春平,徐良,田凤,徐秋君,田华,管丽平, 张家港邦特尔机械有限公司 ,丹阳市邦特尔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普润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82民初1022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港邦特尔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普润机械有限公司、徐良、丹阳市邦特尔机械有限公司、田凤、徐秋君、田华、管丽平:本院受理原告苏彩萍、聂春平与被告张家港邦特尔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普润机械有限公司、徐良、丹阳市邦特尔机械有限公司、田凤、徐秋君、田华、管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港邦特尔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聂春平、苏彩萍代偿款612079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截止2021年7月31日为69764元;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120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普润机械有限公司、徐良、丹阳市邦特尔机械有限公司、田凤、徐秋君、田华、管丽平应对被告张家港邦特尔机械有限公司判决第一项义务中不能偿还部分各按十分之一的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10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