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雪龙,吴国新,庄国强, 常熟鼎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内容
常熟鼎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庄国强:本院受理原告吴雪龙、吴国新与被告常熟鼎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庄国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修理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苏EB8859大众牌小型轿车,若不能返还的,折价80000元予以赔偿;3.判令被告返还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1701.25元,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2日的利息1654.6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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