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安邦, 丹阳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安邦:本院受理的原告丹阳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报涉黑涉恶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和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丹阳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