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明,姬委, 义乌市神奥针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5820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义乌市神奥针织有限公司、姬委:原告冯明与被告义乌市神奥针织有限公司、姬委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俩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82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神奥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明加工费人民币222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姬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由被告义乌市神奥针织有限公司、姬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