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永强,戚功俊,KUSAYSHOKURMAHMOODHMRAWI,王航巧,陈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KUSAYSHOKURMAHMOODHMRAWI(库塞、库赛,护照号码3962105):本院受理原告蒋永强、戚功俊与被告KUSAYSHOKURMAHMOODHMRAWI(库塞、库赛)、王航巧、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和协商鉴定机构通知书。原告诉请:一、请判决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交通事故损失501097.12元(其中蒋永强159552.75元、戚功俊341544.37元),第一、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请判决第四、第五、第六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将保险范围内的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丽萍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麻月英、许向萍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4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并协商鉴定机构,如逾期不到,本院将缺席审理,并视为由本院指定鉴定机构。本院将定于2022年4月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中102办公室,采取网上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