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国强,胡金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3103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金玉:本院受理原告谢国强诉被告胡金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胡金玉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323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国强与被告胡金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谢国强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谢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