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庄鸿放,傅燕青,游伟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185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游伟财:本院受理原告庄鸿放与被告傅燕青、游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傅燕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庄鸿放偿还借款本金286000元及利息(以28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游伟财对被告傅燕青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庄鸿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90元(原告庄鸿放已预交),由被告傅燕青、游伟财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游伟财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