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合肥超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神通吊车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1民初409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合肥超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神通吊车服务部与被告合肥超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1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合肥超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富阳神通吊车服务部吊车租赁款289 400元,以289 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合肥超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富阳神通吊车服务部律师费1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