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兴万,沙库军也,何强, 成都兴融汇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513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兴融汇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沙库军也、何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5134号原告杜兴万与被告你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1向原告偿还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1日为798.81元);2.被告1向原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3.被告2、被告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