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广东, 江苏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根据刘广东的申请,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受理江苏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向山行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江苏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丽景湾华庭小区1号楼21层江苏向山行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23800;联系人:杨成洋、王婷婷;联系电话:18351377597、1806892655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1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宿豫区人民法院三楼第八法庭召开。江苏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