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智冬,邹建友,骆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浙01民初143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建友:本院受理陈智冬诉骆彦及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及骆彦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陈智冬、骆彦、邹建友于2012年11月26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二、骆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智冬出资款人民币1250000元;三、骆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智冬利息损失【以12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