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田顺标,吴旭光,蒋施央,田顺平,虞奕霞, 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浙0102民初8527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田顺标、吴旭光、蒋施央、田顺平、虞奕霞: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8527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市新塘路68号)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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