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戴华芳,王东梅,傅海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东梅、傅海斌:本院受理原告戴华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九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