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卫星, 南京市六合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程桥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116民初277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卫星: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程桥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丁卫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程桥经营部支付货款37245元,并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25.5元,由被告丁卫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