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俊,张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滨:本院受理原告胡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