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艳,李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成华区燕艳王商贸中心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04民初1511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艳、李伟、成华区燕艳王商贸中心: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4民初151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39993元、分期手续费635.25元、违约金264.65元、利息108.79元;原告对被告成华区燕艳王商贸中心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1F64K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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