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陕西金源贸易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逸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逸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金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明宫人民法庭6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