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郑建明,徐刚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内容
徐刚: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明与被告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郑建明货款人民币5341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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