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童旭霞,邓超,程浩, 义乌市现代金成日用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5103号 |
案由 |
仿冒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童旭霞、邓超、程浩: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现代金成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旭霞、邓超、程浩仿冒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82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