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燕洪,杨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474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对原告朱燕洪诉被告杨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941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6月25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