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毅,兰木甲泽让,张思煜,杨发义,杜松海, 四川中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泰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82民初353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中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郭毅、兰木甲泽让、张思煜、杨发义、杜松海:本院受理浙江舟山泰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82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四川中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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