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符合民,谢浩球,郭玉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03民初861号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浩球、郭玉明:原告符合民诉被告谢浩球、郭玉明名誉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浩球、郭玉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友谊关下”微信群中发表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向原告符合民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原告符合民的名誉。二、被告谢浩球、郭玉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符合民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三、被告谢浩球、郭玉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符合民赔偿律师服务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浩球、郭玉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