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郎元峰,朱先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523民初199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先明:本院受理原告郎元峰诉朱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郎元峰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25日起按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郎元峰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先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