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会英,林洪茂,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韶关市富友来置业有限公司 ,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韶关市福诚酒楼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205民初25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韶关市福诚酒楼、韶关市富友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邱会英、林洪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20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韶关市福诚酒楼欠原告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00000元、利息5511180.5元(利息计至2020年12月19日止,2020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全部付清给原告。二、原告对被告林洪茂用于抵押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西路芙蓉新城鸿福山庄[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413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对被告林洪茂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合同》租金(按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林洪茂、邱会英、韶关市富友来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83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164216元,由被告韶关市福诚酒楼、邱会英、林洪茂、韶关市富友来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相应份数的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