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奋元,刘其淡,朱善云, 梅州市梅县区华慧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梅州市梅县区华慧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奋元诉梅州市梅县区华慧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其淡、朱善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买卖“梅县程江镇18队宏伟楼201房与202房”的合同均有效(现在对应的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嘉应西路华慧一巷1栋201房与202房),因此201房与202房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谢奋元;2.判令被告刘其淡、被告朱善云、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华慧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201房与202房的房产证;3、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刘其淡、被告朱善云、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华慧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