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国新,黄丽霞,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625民初45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国新、黄丽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地址无法送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625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262元,公告费260元,财产保全费217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