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俊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581民初1016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俊岳:本院受理的(2021)粤1581民初10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支行诉被告徐俊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徐俊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支行偿还信用卡(卡号6222330072597263)透支本金106058.13元,利息12732.83元,违约金2806.31元,并自2020年11月13日(含当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利息、违约金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但上述各项借贷利率的总和的年利率以24%为上限;二、徐俊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支行偿还信用卡(卡号6222330072597263)透支本金2000元,利息755.71元,违约金219.5元,并自2021年10月16日(含当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利息、违约金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但上述各项借贷利率的总和的年利率以24%为上限;三、徐俊岳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支行有权依法以拍卖、变卖的徐俊岳名下的粤NP3389福特牌国产小型轿车(发动机号JA011739)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