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剑雄,王岩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3民初200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岩岩:本院受理原告黄剑雄与被告王岩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王岩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剑雄货款89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716元,由被告王岩岩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阳市人民法院东512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