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康卢信,倪树东,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4029号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倪树东:本院受理原告康卢信与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倪树东劳务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04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倪树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康卢信劳务费82475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康卢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原告康卢信负担2936元,被告倪树东负担172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倪树东负担(其中原告已经先行垫付,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由被告倪树东向原告康卢信直接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