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文刚,崔体斌,吴鹏,景雄,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146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体斌、吴鹏、景雄: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刚诉你们、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31696.32元及利息(利息以1031696.32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0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365元,由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