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柯耀,韦美玉,潘伟林,李维叶,第三人-, 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07民初5983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伟林、李维叶,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柯耀、韦美玉与被告潘伟林、李维叶、第三人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07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