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柯耀,韦美玉,潘伟林,李维叶,第三人-, 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507民初5983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潘伟林、李维叶,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柯耀、韦美玉与被告潘伟林、李维叶、第三人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07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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