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牛建东,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16民初1221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子午镇子午村南新一街15号牛建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116民初122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牛建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消费本金66949.67元、分期已摊本金12112.5元、利息3216.7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180.25元、违约金1822.06元、其他费用收入6元、大额分期未摊余额85756.5元,共计172043.77元;被告牛建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代理费1500元;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