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东,贾薛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2民初31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薛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2民初3167号原告李东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100元;二、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代理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24元,均由被告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