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伟平,吴志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125民初88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志明(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英川镇凤凰寨村寨后2号):原告林伟平与被告吴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5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林伟平款项3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21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4元,由被告吴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