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勇,向小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04民初620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向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毛勇与被告向小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向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勇16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8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向小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