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兰某,陈某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兰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