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浙江嘉善)公司,卢伟,孙大庆,陆爱根,嘉善森诺材,料有限公司,森诺公司,嘉善森诺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275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伟、孙大庆、嘉善森诺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 (浙江嘉善)公司与被告卢伟、孙大庆、陆爱根、嘉善森诺材 料有限公司(简称森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 浙 0421 民初 2753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一、被告森诺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80000 元及利息; 二、被告森诺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 28000 元;三、被告卢伟、 陆爱根、孙大庆对被告森诺公司的上述第一、二款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被告卢伟、陆爱根、孙大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被告森诺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 12573 元,由四被告负担。自 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