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浙江嘉善)公司,卢伟,孙大庆,陆爱根,嘉善森诺材,料有限公司,森诺公司,嘉善森诺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421民初275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内容
卢伟、孙大庆、嘉善森诺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 (浙江嘉善)公司与被告卢伟、孙大庆、陆爱根、嘉善森诺材 料有限公司(简称森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 浙 0421 民初 2753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一、被告森诺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80000 元及利息; 二、被告森诺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 28000 元;三、被告卢伟、 陆爱根、孙大庆对被告森诺公司的上述第一、二款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被告卢伟、陆爱根、孙大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被告森诺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 12573 元,由四被告负担。自 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