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惠青餐饮发展扬州有限公司扬州富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乐鹰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仪征市惠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惠青餐饮发展扬州有限公司、扬州富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市惠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乐鹰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惠青餐饮发展扬州有限公司、扬州富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市惠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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