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某某, 台州市福池日用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台州市福池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台州市福池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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