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严某某,佘某某,佘某某,陈某某, 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唐某某、李某某、严某某、佘某某、佘某某、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唐某某、李某某、严某某、佘某某、佘某某、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商事诉讼须知、保全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十五分在本院新塘路院区(杭州市新塘路68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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