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某某,李某某,严某某,佘某某,佘某某,陈某某, 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唐某某、李某某、严某某、佘某某、佘某某、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唐某某、李某某、严某某、佘某某、佘某某、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商事诉讼须知、保全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十五分在本院新塘路院区(杭州市新塘路68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